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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5-04-29 上交所股票4060
导读

公司代码:603515公司简称:欧普照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二〇二五年四月第一节重要提示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公司代码:603515

公司简称:欧普照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元(含税)。暂按本报告披露日总股本(745,148,915股)扣减回购专户股数(4,664,214股)进行预测算,现金分红的金额(含税)预计为666,436,230.90元,占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80%。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扣减回购专户股数为准进行计算。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回购专户股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4年度公司拟不向股东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欧普照明 603515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胡兴 衷佳妮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1栋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1栋

电话 021-38550000(转6720) 021-38550000(转6720)

电子信箱 Public@opple.com Public@opple.com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照明行业按照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分类如下:

照明行业产品及应用领域分类

从产品类型来看,照明器具可分为光源、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公司主要产品为光源和灯具,同时也提供照明整体解决方案。

从应用领域来看,照明行业可分为通用照明领域和特殊照明领域。通用照明包括家居、商店、办公、酒店、市政设施、工业、景观等常见的场景;特殊照明包括汽车、应急灯等专业领域。从公司产品特性和应用领域来看,公司属于通用照明类企业。

就照明行业而言,上游行业主要涉及LED芯片、电子元器件、塑胶、五金、包装材料等原材料提供商。一方面,照明应用厂商销售规模的扩大,将刺激其对上游原材料的需求,从而带动上游厂商的销售增长。另一方面,照明应用厂商的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因此能够感知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从而融入其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之中,新产品的应用开发必然对原材料性能提出新的要求,该等信息反馈至上游厂商,促进上游厂商技术水平的提高。

通用照明行业的下游应用领域,室内主要包括家庭住宅、办公楼、商店、工厂等;户外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升级,个性化、特殊需求不断涌现,这些都将推动通用照明市场的发展。

(2)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欧普照明定位于绿色节能智慧照明企业,主要从事家居照明灯具、商用照明灯具、光源及控制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逐步转型为智能照明系统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

公司经营模式以经销、直销为主,通过下沉式渠道拓展销售网络,以照明解决方案体现增值服务,以线上线下融合打造多元渠道网络,以海外拓展扩大品牌影响。公司基于丰富的产品类型,选择了以自制为主的方式,紧跟市场动向、严抓生产控制、加强研发投入,满足市场多元化、高品质的需求。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4年 2023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22年

总资产 9,677,159,855.32 9,877,441,744.50 -2.03 8,695,398,041.3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724,041,618.42 6,648,896,823.59 1.13 6,061,046,913.37

营业收入 7,096,343,305.89 7,794,988,062.81 -8.96 7,269,976,498.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02,969,226.83 924,070,111.39 -2.28 784,113,938.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46,427,771.61 847,912,642.27 -11.97 631,981,556.4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9,137,835.33 1,666,970,731.00 -50.86 434,076,650.9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51 14.56 减少1.05个百分点 13.2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3 1.25 -1.60 1.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3 1.25 -1.60 1.04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1-3月份) 第二季度(4-6月份) 第三季度(7-9月份) 第四季度(10-12月份)

营业收入 1,583,098,802.98 1,783,012,438.04 1,701,714,982.42 2,028,517,082.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892,584.24 263,830,460.12 236,620,293.52 281,625,888.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3,312,969.64 217,520,978.58 181,319,789.55 244,274,033.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1,992,675.87 297,980,950.10 173,773,198.81 519,376,362.29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16,054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15,054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不适用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全称) 报告期内增减 期末持股数量 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性质

股份状态 数量

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欧普”) 0 348,214,286 46.73 0 质押 61,7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王耀海 0 122,054,994 16.38 0 质押 45,000,000 境内自然人

马秀慧 0 118,624,956 15.92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6,243,386 23,553,546 3.16 0 无 0 其他

上海峰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峰岳”) 0 22,517,900 3.02 0 无 0 境内非国有法人

南通嵩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嵩岳”) 0 14,560,000 1.95 0 无 0 境内非国有法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000,000 6,000,000 0.81 0 无 0 其他

吕碧文 0 1,458,000 0.2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1,005,800 1,005,800 0.13 0 无 0 其他

王伟连 0 795,416 0.11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中山欧普、王耀海先生、马秀慧女士、上海峰岳、南通嵩岳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不适用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参见本章节“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三、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等的相关表述。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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