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备注 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新国用(2012)第01216号 | 江苏高德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侯马路以西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320381001011GB00115 | 2022苏0381破5号 |
2 | 房屋所有权证号:21102977-1 | 江苏高德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侯马路以西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320381001011GB00115 | 2022苏0381破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