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江门市灯都志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江门市灯都志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规行为。处罚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7600元整(¥17600元);2罚款人民币1万8400元整(¥184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万6000元整(¥36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