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万源市财政局决定,对万源市明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处罚。一、处以罚款2,440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为2024年5月9日。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万源市财政局决定,对万源市明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处罚。一、处以罚款2,440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为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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