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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2023-05-31 21:39520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 股票代码:000541股票简称:粤照明B 股票代码:20054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Ltd.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2、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广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广晟集团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的25%,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5%,未来在实际发行阶段,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实际认购金额和发行价格确定,若根据最终询价结果得出的认购股数出现尾数不足一股的情况,则对尾数做舍去处理,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现金认购。广晟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除广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除广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确定。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广晟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通过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广晟集团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08,598,394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鉴于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晟集团关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9,455.18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 佛山照明自动化改造与数字化转型建设项目 36,464.27 36,464.27


2 佛山照明海南产业园一期 33,354.88 25,252.91


3 智慧路灯建设项目 9,179.52 9,179.52


4 车灯模组生产建设项目 24,008.80 24,008.80


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549.68 14,549.68


合 计 117,557.15 109,455.18


注: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中,已扣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将按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按需投入。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司已使用了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运作,则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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