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王”)于近日收到周实女士、徐素女士的通知,因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杰先生逝世,其生前持有的507,049,73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02%)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继承后,现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关于本次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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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事项说明
1、周实女士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杰先生之女,徐素女士系周明杰先生之配偶,徐素女士与周实女士为母女关系。
2、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后,周实女士、徐素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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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入方周实女士、徐素女士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4、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周明杰先生变更为周实女士、徐素女士,实际控制人由周明杰先生、徐素女士变更为周实女士、徐素女士。周实女士、徐素女士已经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于2023年4月28日在同网站披露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公告。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3-033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能保障本金安全的产品,有效期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点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总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铁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铁路照明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石油照明公司”)、深圳市海洋王冶金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冶金照明公司”)、深圳市海洋王公消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公消照明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石化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石化照明公司”)在授权额度内合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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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述受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现金管理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 投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二)市场风险
本产品存续期间,可能会涉及到利率风险、挂钩标的对应的汇率、商品等多种市场风险,导致结构性存款实际收益的波动。
(三)信用风险
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资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五)产品提前终止风险
在产品期限内,如果发生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持有期限(若有)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产品不成立风险
在产品成立日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结构性存款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则银行有权决定本产品不成立。
(七)信息传递风险
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八)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指定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