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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5)川1503民初3237号案件鉴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上海
  • 发布日期:2026-01-09 13:53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上海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2153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企业信息(2025)川1503民初3237号案件鉴定机构比选询邀函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企业信息

鉴定机构比选询邀函


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我院受理的(2025)川1503民初3237号原告成都市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鑫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比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中注册地区(宜宾市、成都市)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比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2025)川1503民初3237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鉴定人

四川聚鑫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鉴定人

成都市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回避情形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案情简介

被告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南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总发包方,将该项目发包给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公司);后被告中铁六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室外附属、总平景观照明和强电、景观给排水安装、园林景观绿化、雨水回用工程、室外散水、景观湖、硬质景观、铺砖、围墙、挡墙、排水沟等,教育路道路铺砖、道路绿化和照明工程分包给被告四川聚鑫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同创公司);后原告与聚鑫同创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聚鑫同创公司将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南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的球场部分电气安装、校区内景观照明、校区内市政路灯购销服务及安装服务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施工及安装义务。

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10月10日随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南溪新校园的投用而正式投入使用。原告已完工程产值金额为5394337.14元,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聚鑫同创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1250000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4144337.14元。原告已向聚鑫同创公司开具2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曾多次通过函件催告聚鑫同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但被告均未支付。

另查明,中铁六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被告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总发包方,目前尚拖欠本案相应的工程款项。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对案涉工程(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南溪实训基地建设项且总平工程二标球场部分电气安装、校区内景观照明、校区内市政路灯购销服务及安装服务)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

鉴定事项、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事项: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材料

民事起诉状、司法鉴定申请书、质证意见、鉴定资料清单等

资质要求

具有本案工程造价相应资质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30日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按报名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收费标准,且不得恶意报价。

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标书代写多份优惠

2026年1月16日17:00

报名方式

现场提交或邮寄

联系人

钟世民

联系电话

18780604225

0831-3337233

法院地址

宜宾市南溪区政通路6号

监督电话

督察室 0831-3329152

评审时间

2026年1月23日9:30

评审地点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企业信息3楼审委会会议室

注意事项

1.拟报名的机构需提交如下资料:《参与比选申请书》,拟参与本案鉴定人员组成情况及其近2年内办结法院委托的同类案件材料、鉴定人员资质能力、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所获荣誉(近3年)、业内评价(最近1次)、资质等级证书等情况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鉴定工作预案、鉴定人承诺书、鉴定收费依据等。

2.《参与比选申请书》应当密封,其他报名资料不密封。

3.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未主动回避的,未提供上述第1项符合要求的资料的,直接取消比选资格。

4.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三家或三家以上入围机构,并通过摇号或者协商确定首选和备选机构各一家。各方当事人可到场监督评审过程,未到场的,不影响机构比选结果。

5.产生的首选机构,本院将对其机构住所、鉴定人员执业情况等进行现场或其他方式的核实,如机构存在无固定执业场所、鉴定人员非本机构固定人员系机构外聘人员等情况,直接取消其首选机构资格,并依次确定备选机构为首选机构进行上述核实。经核实后再公示首选机构和备选机构。

6.案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鉴定人员驻场办公,不能或者不愿驻场办公的、鉴定机构更换鉴定人员的,直接终结鉴定。终结鉴定后,本院将依次委托备选机构进行鉴定,已产生的鉴定费、勘验费等由被终结的鉴定机构全部退回。








附件1聚鑫 多明光电灯光工程《结算单》

附件2参与比选申请书

附件3鉴定承诺书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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